簡單談談javascript代碼復用模式
代碼復用有一個著名的原則,是GoF提出的:優(yōu)先使用對象組合,而不是類繼承。在javascript中,并沒有類的概念,所以代碼的復用,也并不局限于類式繼承。javascript中創(chuàng)建對象的方法很多,有構造函數,可以使用new創(chuàng)建對象,并且可以動態(tài)的修改對象。javascript的非類式繼承(可稱為現代繼承模式)復用方法也很多,例如,利用其它對象組合成所需要的對象,對象混入技術,借用和復用所需要的方法。
類式繼承模式-默認模式
兩個構造函數Parent和Child的例子:
function Parent(name){
this.name = name||"Adam";
}
Parent.prototype.say = {
return this.name;
};
function Child(name){
}
inherit(Child,Parent);
下面是可復用繼承函數inherit()的一種實現方法:
function inherit(C,P){
C.prototype = new P();
}
這里原型屬性應該指向一個對象,而不是一個函數,因此他必須指向一個由父構造函數所創(chuàng)建的實例,而不是指向構造函數本身。
在這之后,創(chuàng)建Child對象時,會通過原型從Parent實例獲得他的功能:
var kid =new Child();
kid.say();//"Adam"
調用繼承之后的原型鏈:
進一步添加kid的屬性:
var kid = new Child();
kid.name = "Patrick";
kid.say();//"Patrick"
原型鏈的變化情況:
可以在自己對象屬性里面找到name,就不用再去查找原型鏈了。
使用上述模式的缺點,其中一個缺點是同時繼承了兩個對象的屬性,即添加到this的屬性及原型屬性。大多數時候,不需要自身的這些屬性。
另外一個缺點,使用inherit()繼承不支持將參數傳遞給子構造函數中,例如:
var s = new Child("Seth");
s.say();//"Adam"
這個結果并不是期望的,雖然子構造函數可以將參數傳遞到父構造函數中,但是這樣每次需要一個子對象時,都必須重新執(zhí)行這種繼承機制,而且效率低下,原因是最終會重新創(chuàng)建父對象。
本文就先到這里了,后續(xù)我們將持續(xù)更新javascript代碼復用模式的其余幾種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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